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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出台
发布时间:2016-11-08 06:30:14   点击率: 309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规定,以及《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国质检监〔2015〕364号)精神,质检总局新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并对6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不含食品相关产品)进行了修订,现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修订后的6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自2016年10月30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公布实施细则及修订单失效。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依法加强对发证产品和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空气压缩机隶属工业产品分类第九类。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本通则不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管理机构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4)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5)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6)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受企业委托,承担企业样品的检验工作。发证检验机构可在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申请条件
 
(1)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实地核查
 
全国许可证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并及时将《计划》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全国许可证审查部提前3日通知企业并抄报企业所在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派观察员参加。
 
许可决定
 
质检总局或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准予许可决定书》和《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证书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日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五年后许可决定之日的前一日。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企业迁址除外)或补领的,截止日期不变。证书延续的有效期起始日为原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后一日,截止日为原证书有效期截止日五年后的同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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